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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基本案情】

攀山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四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2015.12.28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严格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2006年6月21日,攀山滕公司与案外人Sishen公司签订轮胎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攀山滕公司供给Sishen公司轮胎。鉴于攀山滕公司需要履行与Sishen公司的合同,攀山滕公司与泰发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8月-2007年2月间陆续签订了六份轮胎买卖合同,向泰发进出口公司订购了若干型号的轮胎。2006年8月18日,攀山滕公司与泰发进出口公司、泰发集团签订《包销协议》一份,约定攀山滕公司负责泰发进出口公司、泰发集团工程车轮胎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经销。攀山滕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泰发进出口公司、泰发集团返还多收的货款,并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泰发进出口公司、泰发集团则反诉请求,攀山滕公司支付货款及海运费等。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合同约定,攀山滕公司只有在对Sishen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才能要求泰发进出口公司赔偿实际损失。攀山滕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Sishen公司承担责任,则其向泰进出品公司主张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泰发进出品公司关于海运费由攀山滕公司负担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约定“数量和发货”“单价”条款均约定CIF南非德班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2000》的贸易惯例应认定合同项下的运费应由卖方泰发进出口公司负担。第三《包销协议》内容表明攀山滕公司作为独家经销商,负责销售泰发集团生产的工程车轮胎。根据已查实的泰发公司、泰发集团违约擅自销售的获利情况等因素,江苏省高级人民酌定攀山滕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为50万美元。

攀山滕公司、泰发进出口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经济往来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完全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不仅仅要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可得利益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违约方的获利情况等基础上进行合理酌定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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