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货损案件胜诉
我们客户从俄罗斯购买水产品,到了青岛目的港发现大量腐烂货损。委托本律师所处理。接受本案件后,律师所代表客户在海事法院向承运人提起索赔,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承运人应该赔偿收货人的货物损失。客户很满意结果。
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外,该条还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